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三轮<陕西省志>终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凯发k8国际真人娱乐旗舰厅

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关于印发《第三轮<陕西省志>终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省地方志办公室 省志处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第三轮《陕西省志》各承编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轮《陕西省志》终审工作,结合陕西省实际,我办制订《第三轮<陕西省志>终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承编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               

  2024年5月13日                 


第三轮《陕西省志》终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轮陕西省志》(后简称省志)终审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轮省志的终审工作。

  第三条  本轮省志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终审。

  第四条  本轮省志实行分级评审制按初审、终审两级进行评审。初审工作由省专业志承编单位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审,省地方志办公室主管处室参与。志稿应在通过审后,经修改完善,报请进入终审程序。

  第五条  志书终审审读标准,严格按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终审审读程序。

  (一)省志承编单位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提出终审预审申请,同时报送终审稿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进入终审预审环节

  (二)终审稿应达到两无一全”(即:无重大政治观点疏漏,无重要内容缺失,志稿基本要素齐全)。基本要素包括:本志编纂委员会名单、本志编辑人员名单、本志审定单位名单、凡例、目录、概述、正文、附录、图照、表等,以上文字和图片应印制清晰,志稿装订整齐。编后记、索引部分可待志稿通过终审后再行编制报审。

  (三)省地方志办公室主管处室应对报送的终审稿进行预审预审通过方可进入评审流程,不合格者应退回原编纂单位重新补充修订后再行报送。

  预审通过后,承编单位以公文形式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提出终审申请,同时报送志稿纸质版五份、电子版一份。

  )终审稿进入评审流程后,由省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地方工作者评审志稿。省地方志办公室主管处室根据终审稿的实际情况遴选适宜的审读人选,经报请省地方志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分别确定为主审人、分审人。

  )审读人审读志稿的周期视志稿篇幅及内容复杂程度而定,一般为六十个工作日左右

  )审读人在审读志稿后须形成书面审读意见。省地方志办公室据此形成终审报告

  第七条  终审会议程序。

  (一)省地方志办公室根据终审计划安排组织召开终审会。终审会会期一般为半天由省地方志办公室主办,承编单位承办

  (二)省地方志办公室的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应参加终审会。志稿编纂单位的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编纂办公室成员应参加志书终审会。

  (三)志稿编纂单位应在会议上对编纂过程、志稿特点进行汇报与说明。

  (四)省地方志办公室主管处室应在参考审读报告及终审程序审查的基础上提交终审量化考核分值

  (五)省地方志办公室主要领导根据终审量化考核分值,决定并宣布志稿是否通过终审。

  终审量化考核分值85分及以上,志稿通过终审

  终审量化考核分值75—84分,志稿原则上通过终审;

  终审量化考核分值75分以下,志稿不通过终审。需根据专家审读意见,经过大幅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进入终审程序

  第八条  终审会议所需经费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决

  第九条  志书终审量化考核指标,总分100分。

  (一)审读意见部分(共85分)

  观点正确15体例严谨10分内容全面10分特色鲜明10分记述准确10分资料翔实10分表达通顺10分文风端正10分。

  (二)终审程序部分(共15分)

  按时报送志稿5分志稿要素齐全5分。终审会议组织筹备5分,其中,省志承编单位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是否出席2.5分,其他应到会人员是否出席2.5分。

    在终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志稿,方可进入修订验收程序。未能获得通过者,应由原编纂单位重新补充修订后再行报请终审。

  第十  通过终审的志稿,应由原编纂单位按照终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后形成审验稿,报送省地方志办公室验收。如因客观情况无法落实终审意见的,必须在向省地方志办室报送审验稿时予以书面说明。

  第十  审验稿一般应在终审会议后个月内送达省地方志办公室。

  第十  审验稿经审验获得通过者,方可进入出版程序。未获通过者,应由原编纂单位继续修订后再次报送审验。

  第十  未获终审、审验通过的志稿,不得公开出版

  第十  直编志书终审稿主审人邀请外省(市、区)相关专家担任,有关程序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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